镇平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镇平,古称涅阳,金正大三年(1226年)置镇平县,著名诗人元好问为首位县令。地处河南省西南部,南阳盆地西北侧,伏牛山南麓,总面积1500平方公里,辖12镇11乡409个行政村,总人口94万人。其中汉族890477人,占94.44%;蒙古族30591人,占3.4%;回族18402人,占2.07%;满族、土家族、藏族、彝族、苗族、维吾尔族、壮族、朝鲜族、布依族、高山族、土族、纳西族、撒拉族、达斡尔族、黎族、白族、毛南族、佤族、水族、瑶族、哈尼族、侗族、僳僳族、怒族等24个少数民族512人,占0.05%。镇平是“河南省综合改革试点县”、和“全国文明村镇建设示范点县”,是国家命名的“中国玉雕之乡”、“中国地毯之乡”、”中国金鱼之乡”、”中国玉兰之乡”和“中国民间艺术之乡”。是河南省命名的18个综合改革试点县和26个城镇化重点县之一。近年来,镇平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城乡面貌显著变化,社会事业协调推进。县域经济综合实力连续多年稳居南阳市县(市)区首位。